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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22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木民初字第2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23
法  官:  周世兰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天清诉被告陈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世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天清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天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陈天清负担。经原告陈天清申请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世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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