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227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蒲江民初字第22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4-08
法 官: 高红城
审理程序: 一审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刚、汪俊华与被告雷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刚、汪俊华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红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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