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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227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蒲江民初字第227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4-08
法  官:  高红城
审理程序: 一审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刚、汪俊华与被告雷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刚、汪俊华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红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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