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4-11-09 阅读次数: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以来,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并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目前,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风险基本可控,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潜在风险,需要加以规范。为此,为加强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2013年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合作银行遴选标准、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内部管理机制、备案管理、执业检查等相关规定。《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银证合作业务开展更加规范。
一、明确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
《通知》明确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通知》强调,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证券公司不允许开展资金池业务、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或进行利益输送。
二、明确合作银行遴选标准
为规范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开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等。
三、加强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在银证合作定向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约定投资指令流程和用途、明确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不得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不得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和充分揭示特定风险等要求。
四、加强内部管理机制
为提高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管理水平,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风控合规管理机制,包括用章管理、人员操作规范、风险合规管理等。《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管义务的,协会将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建议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五、加强业务备案管理职责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的补充备案材料,包括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定向合同相关的附属协议、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等内容。
六、加强执业检查力度
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对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通知》发布后,协会还将做好与市场监测中心、监管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确保相关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备案自律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自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以来,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并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目前,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风险基本可控,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潜在风险,需要加以规范。为此,为加强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2013年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合作银行遴选标准、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内部管理机制、备案管理、执业检查等相关规定。《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银证合作业务开展更加规范。
一、明确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
《通知》明确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通知》强调,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证券公司不允许开展资金池业务、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或进行利益输送。
二、明确合作银行遴选标准
为规范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开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等。
三、加强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在银证合作定向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约定投资指令流程和用途、明确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不得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不得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和充分揭示特定风险等要求。
四、加强内部管理机制
为提高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管理水平,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内部风控合规管理机制,包括用章管理、人员操作规范、风险合规管理等。《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管义务的,协会将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建议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五、加强业务备案管理职责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的补充备案材料,包括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定向合同相关的附属协议、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等内容。
六、加强执业检查力度
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对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通知》发布后,协会还将做好与市场监测中心、监管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工作,确保相关证券公司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备案自律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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