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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各家公证处电话、收费标准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10-26 阅读次数: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电话: 0551-62651442
李俊松主任:13965138096
地址: 合肥市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20楼2010-2012室 
执业证号: 2120131920002 
公证处简称: 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行政主管: 合肥市司法局 
协会主管: 合肥市公证协会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机构区域层级: 市级 
负责人: 朱自全 
执业证颁发时间: 2009-03-01 
公证处体制: 事业 
转制时间: 2003-12-01 
是否取得涉台业务资格: 是 
是否取得涉外业务资格: 是 
成立时间: 2006-08-08 
邮编: 230001 
发证机关: 安徽省司法厅 
传真: 0551-64635631 
邮箱: hf-zagzc@hotmail.com 
公证员: 李凌云 何勋 张霞 朱自全 杜建国 孙犁 吴悦 卫伟 邹雅君 杜辉 胡昀 苏红 黄木琴 陈凯 李侠 周凤红 屠小宏 刘洪 曹春阳 鲁卫群 罗亚民 孙翔 汪宏政 童凤霞 李飞跃 李峻松 王伶 李政 史旻 管惠 惠慧 李季红 李莉 田清 夏芹 张胜萍 张国伟 王凌志 卢鸽 汪红丽 张德勤 轩露 刘永杰 李海啸 

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执业证号: 2120131999003 
公证处简称: 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 
行政主管: 合肥市司法局 
协会主管: 合肥市公证协会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机构区域层级: 市级 
负责人: 王洪三 
执业证颁发时间: 2006-09-01 
公证处体制: 事业 
转制时间: 2006-07-13 
是否取得涉台业务资格: 是 
是否取得涉外业务资格: 是 
成立时间: 2007-10-11 
邮编: 230001 
发证机关: 安徽省司法厅 
传真: 0551-62638148 
邮箱: 无 
电话: 0551-62638148 
地址:寿春路232号(寿春路与六安路交叉口东100米、市民政局一楼);长江西路499号丰乐世纪公寓一楼沿街101号(与潜山路交口西南角)
电话:62625148 62615148 62642148 62655148 62624148   江震公证员18919662783
乘车路线:102、106、129、133、136、162、168、801等公交车“老公安局”下车 
公证员: 陈瑾 李成 陶友林 杜红梅 钱家富 钱进 姚本庆 余惊澜 朱伟明 胡文静 张宏宇 李晓莉 耿璐 韦祚良 蔡娣 夏泽芳 阮怀斌 卜亚楠 段国艳 李先锋 江震 张裙 杨艳艳 武嵘 王屹辉 韩龙 钱圣龙 吴二果 邹璇 赵承启 孙艳影 王洪三 吴世忠 倪有德 邓伟杰 陈华 马家春 陈胜国 伍菊芬 

安徽徽元公证处 
(省直)
执业证号: 2120131992001 
公证处简称: 徽元公证处 
行政主管: 安徽省司法厅 
协会主管: 安徽省公证协会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机构区域层级: 省直 
负责人: 孙晓龙 
执业证颁发时间: 2006-04-17 
公证处体制: 事业 
转制时间: 2006-04-17 
是否取得涉台业务资格: 是 
是否取得涉外业务资格: 是 
成立时间: 2006-04-17 
邮编: 230001 
发证机关: 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传真: 0551-62677523 62673322 
邮箱: ahhygz@163.com 
电话: 0551-62622666 62617251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75号富康大厦A区三、四楼 
公证员: 李海燕 古雅芹 陆薇 李宗辉 彭澎 宋琨 丁雅 王晓红 张智铭 汪志刚 胡荣举 李颖 朱兵 汪云 沈光见 孙晓龙 王素 丁慧 范向东 陆文娟 王园园 杨敏 宋倩 李娟 陈雷 张慧 李钧 汪家芝 於怀香 王胜静 李正源 林旭玲 张方方 红柳 李林梅 张文君 高朝菊 岳之学 周敏媛 张太鑫 罗志良 施静 李晨阳 詹书 张金璐 
 

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证明事项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证明法律行为
     
(一)
证明合同、协议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标的额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3)5,0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
证明其它经济合同
标的额
(1)20,000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6)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7)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8)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9)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
证明民事协议
     
(1)
非财产性民事协议
元/件
200
含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扶养权协议、寄养协议、监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
元/件
400
含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二)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元/件
500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元/件
800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元/件
1000
 
(三)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元/件
   
1
收益额20万以下的部分
 
按1.2%收取
 
2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1%收取
 
3
50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0.8%收取
 
4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0.6%收取
 
5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0.4%收取
 
6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收取
 
7
收费不足200元的
 
按200元收取
 
8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
 
减半收取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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