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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46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46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7-21

审理经过

原告奉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与被告陈腾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力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原、被告据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奉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力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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