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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63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2民终16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17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俞浩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无锡市和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俞浩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俞浩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俞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4.5元,由上诉人俞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崴

代理审判员刘家强

代理审判员宁尚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喆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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