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7)沪0110民初144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10民初144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07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百群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飞达羽绒服装总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建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宇桐


上一篇:(2017)沪民申12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

下一篇:(2016)川民申2174号房屋拆迁安置...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