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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4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文登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04

审理经过

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于洪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永强

人民陪审员于志海

人民陪审员于向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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