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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82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0481民初182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26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不存在名为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平顶山隆旭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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