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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民初88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0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0811民初88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29

审理经过

原告吴亚芳与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吴亚芳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亚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吴亚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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