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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372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1民终372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24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子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上诉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东霞

审判员薛金来

代理审判员李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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