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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6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2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诉被告许广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许广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负担50元,余额50元退回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迪

人民陪审员蒋成梅

人民陪审员朱富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孟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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