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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39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503民初23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17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真诉被告邢台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志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志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由原告李志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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