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98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8民终198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26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义春、淮安市森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园林管理局、淮安市青浦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义春、淮安市森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季义春、淮安市森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季义春、淮安市森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晓明
审判员张桂林
审判员孙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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