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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321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156民初32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17

审理经过

原告唐忠华、邵帅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绪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忠华、邵帅自愿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华、邵帅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忠华、邵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90元(原告唐忠华已预交),减半收取8095元,由原告唐忠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梅

人民陪审员陈明弟

人民陪审员唐朝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谭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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