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321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156民初32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17
审理经过
原告唐忠华、邵帅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绪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忠华、邵帅自愿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华、邵帅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忠华、邵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90元(原告唐忠华已预交),减半收取8095元,由原告唐忠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梅
人民陪审员陈明弟
人民陪审员唐朝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谭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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