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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51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17)沪7101民初5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25

审理经过

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永年、姚琴妹、姚英姿、姚永良、姚永康、姚永明、姚永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姚永年、姚琴妹、姚英姿、姚永良、姚永康、姚永明、姚永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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