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93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2民终693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8-04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占远因起诉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榴庄村村委会)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2017年5月27日,何占远诉请一审法院判决其与石榴庄村村委会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何占远以其有新证据、属于新案件、不是重复起诉等为由,上诉请求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何占远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决《拆迁协议》无效。就该事项,一审法院以(2012)丰民初字第1449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做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5646号终审判决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何占远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对何占远的起诉,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何占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昆仑
审判员胡君
审判员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祁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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