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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99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民申99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05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方寿因与被申请人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强

审判员王西京

代理审判员逄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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