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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90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民申90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20

本院认为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志星,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亚萍,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申请再审人黄志星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行)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黄志星申请再审称,房屋评估不当、涉案拆迁协议未经协商也未对其足额补偿、安置补偿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于1994年与申请再审人黄志星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对该户进行安置补偿,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安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申请再审人黄志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志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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