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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6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通民初字第17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20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告赵新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向导

代理审判员李科

人民陪审员王贤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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