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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2民初107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息烽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0122民初107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18

审理经过

原告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被告穆文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厚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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