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647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647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1-19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诚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光灿、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诚通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诚通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其未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且一审法院也未判决诚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诚通公司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现诚通公司以当事人身份提起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不作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伯文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钱昳心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姗


上一篇:(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6505号房...

下一篇:(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700号...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