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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异124号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102执异12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芳等122人与被执行人于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中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执行一案,异议人张金芳等122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金芳等122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金芳等122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红岩

审判员王爽

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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