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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民初字第67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柳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3)柳民初字第67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林、康月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林、康月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保林、康月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准许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保林、康月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世茂

审判员李翠红

审判员刘东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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