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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499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津法民初字第049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15

审理经过

原告王相如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总商会塘河商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相如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相如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相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王相如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瑞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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