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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申字第40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内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内民申字第40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0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郝贵林因与被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法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郝贵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评估报告不合法,土储中心未按照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规定对房屋补偿标准为基数,补偿标准极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对于上述协议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经审查,郝贵林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郝贵林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定条件。一、二审判决驳回郝贵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郝贵林提出评估报告不合法,土储中心未按照内政办发(2008)66号文件规定对房屋补偿标准为基数,补偿标准极低的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郝贵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郝贵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澎

审判员郭珍

代理审判员荣如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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