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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一初字第00003-1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铜中民一初字第00003-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8-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产权属于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位于铜陵市义安大道南段“商会大厦”五层和八层价值9530739.20元的房屋和产权。安徽省铜陵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托管中心以存于交通银行铜陵分行17000000元的存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从申请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铜陵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产权属于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宜百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位于铜陵市义安大道南段“商会大厦”价值9530739.20元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慧萍

审判员陈正功

人民陪审员张学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郎继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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