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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2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26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林华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林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林华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黄林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张璇

代理审判员王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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