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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516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南法民初字第051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3-0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被告秦于鸿、秦大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龚泽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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