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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9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宝与被告江苏淮河建材总厂、江苏大自然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树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冯树宝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树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天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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