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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493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綦法民初字第049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17

审理经过

原告白朝英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古剑山清溪河风景名胜区开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朝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朝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朝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君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兰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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