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140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高民申字第014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20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秀斌、周长营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忠、闫秋莲、北京盟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5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秀斌、周长营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涉诉房屋登记在王国顺名下,系王国顺与徐秀斌的共同财产,王国顺死亡后,其妻子徐秀斌及儿子周长营是合法继承人,对涉诉土地享有权利,故应有权签订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王国忠已经是城镇户口,且老人在世时其就未在涉诉宅院居住,而是将房屋出租,一、二审判决认定王国忠是实际权利人,房屋及其附属物为王国忠所有是错误的。3.王国忠的工作地址与涉诉宅院是很远的,大约20多公里,王国忠不可能在涉诉宅院居住。另外,庭审中王国忠为证明其一直占用涉诉房屋,提交了其将房屋出租的证据,但其又称始终在涉诉房屋居住自相矛盾,一、二审判决认定王国忠在涉诉房屋居住是错误的。4.王国忠系城镇居民,其无权在宅基地上建房。但一、二审判决认定后增建的房屋为王国忠所建是错误的,新增房屋属于违章建筑。5.登记在王国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未被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依此证所签订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一、二审判决判定所签协议无效相当于否定了土地使用权证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相关规定,徐秀斌、周长营对涉诉宅院应享有大部分权利。(三)案件曾被撤销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指令审理的案件,原一审审理的法官不应该再次审理本案。综上,徐秀斌、周长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白辛庄15号宅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使用权人为王国顺,但王国顺生前系与其父母在该宅院内共同生活,并居住其父母所建之房。王国顺去世后,其父母仍在该宅院继续居住至先后去世,其间院内还增建了其他房屋,而王国顺之妻徐秀斌已携子改嫁他人,不再与王国顺父母在该宅院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盟科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应就西白辛庄15号的宅院及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进行核实,其仅凭宅院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即将徐秀斌直接作为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所有人而与之签订拆迁协议,明显不当。一、二审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有关拆迁协议无效正确。徐秀斌、周长营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徐秀斌、周长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秀斌、周长营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洋
代理审判员王芳
代理审判员韩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明鹭
书记员马晓可
-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