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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91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9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18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矿山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拆迁办)、河南省驻马店市东风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东风城市信用社)、驻马店市政府驻连云港办事处、河南省驻马店市供销合作社、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民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程矿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矿山作为承租人被拆迁,损失应当依法得到补偿,东风城市信用社背着程矿山与开发区拆迁办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程矿山的损失应当由东风城市信用社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司法解释,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拆迁人开发区拆迁办与被拆迁人东风城市信用社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书,但拆迁人、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程矿山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故程矿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二审判决对其请求未予支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程矿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程矿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勤

代理审判员薛山中

代理审判员王玉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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