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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终字第13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大民终字第13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15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占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漠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薛淑斌,被上诉人刘占德及其委托代理人丛府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退回上诉人长润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甲平

审判员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冯志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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