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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372号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望民初字第3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2-2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荣与被告冯永和、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高建荣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建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0元返还原告高建荣。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孟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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