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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行)初字第57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浦民(行)初字第57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1-09

本院认为

原告施龙海,男,1940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永胜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陶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施龙海诉被告上海永胜自行车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施龙海诉被告上海永胜自行车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姚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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