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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66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濮民初字第16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0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郭彦增、李秀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巧莲

审判员高文英

代理审判员刘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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