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66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濮民初字第16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0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郭彦增、李秀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巧莲
审判员高文英
代理审判员刘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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