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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5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蚌民一终字第0075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08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立军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蚌埠市禹会区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立军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立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立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徐立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亮

审判员潘伟荣

审判员孙洪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刘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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