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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4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10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贵年、王秀兰与被上诉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贵年、王秀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李贵年、王秀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建生

代理审判员高俊

代理审判员李岳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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