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5)坛民初字第116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金坛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坛民初字第116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娣诉被告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娣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娣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红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678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红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贤

人民陪审员袁震

人民陪审员张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虹


上一篇:(2011)宁民初字第2317号房屋拆迁...

下一篇:(2016)鲁0181民初490号房屋拆迁安...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