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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民一初字第23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芝民一初字第23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26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与被告曹连福、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张国蓉、张国俭、张国华、张国青、张国菊、张宁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蓉

人民陪审员吕春学

人民陪审员于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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