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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5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2-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彬诉被告金平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绍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彬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文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86元,减半应收23243元,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婧

代理审判员秦卫东

代理审判员李文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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