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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42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涪民初字第442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21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史正国诉被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92.5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92.5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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