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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53-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53-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0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荣华诉被告仙桃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荣华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荣华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仙桃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荣华撤回对被告仙桃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荣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耀华

审判员李喜善

人民陪审员胡政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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