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8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38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2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秋、冯学珍、刘长风诉被告通化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桂秋、冯学珍、刘长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桂秋、冯学珍、刘长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晓云

助理审判员唐丽丽

人民陪审员张立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金玲


上一篇:(2010)驿民初字第580号不予受理起...

下一篇:(2015)朝民初字第1560号房屋拆迁...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