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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9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9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1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秀荣诉被告王向军、郝素梅、河南牧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栾秀荣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文兵

审判员范梅红

人民陪审员张法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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