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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74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台民初字第17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8-1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方秀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春

人民陪审员林丽娜

人民陪审员林祥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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