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4)杭江执民字第3012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3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杭江执民字第30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09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与被执行人姚森、翁蕾雯、翁秋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强制腾退存在一定的风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俊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艳园


上一篇:(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75号房屋...

下一篇:(2012)浦民(行)初字第127号房屋...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