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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22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3)梨民一初字第2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7-0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先与被告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先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振先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李振先负担155.00元,另155.00元返还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抒芳

审判员王立新

陪审员王桂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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