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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167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江民初字第167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政乔、俞善荣、徐超嫦、俞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7.50元,由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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